【知识产权宣传周】—关于林草知识产权,看过来
知识产权,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保护知识产权可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其意义重大。
国家林草局近年来不断提升林草植物新品种权审查质量、效率和行政执法工作,推进林草专利技术、植物新品种转化运用进程和林草植物新品种惠农工作,新品种申请量和授权量逐年快速增长,多个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项目落地开花。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我们在此简单科普一下有关林草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
知识产权与林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专有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有些重大专利、驰名商标或作品的价值,要远远高于有形财产的价值。与林草相关的知识产权则包括植物新品种、林草产品地理标志、林业和草原专利以及林草著作权等。本次主要介绍植物新品种相关知识。
植物新品种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章新品种保护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植物新品种权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可以将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他人实施,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许可使用费;许可使用费可以采取固定价款、从推广收益中提成等方式收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储存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除种子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品种保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 20 年,其他植物为15 年。”第三十五条:“品种权人应当自被授予品种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并且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用于检测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
(四)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
品种权的终止,由审批机关登记和公告。